男子蒙上邻居眼睛抢劫5000元 恶人先告状报警
发布时间:2015-04-21 07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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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邻居怀疑他而上门讨要时,他还恶人先告状,报警称有人诬陷他。
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,却蒙住邻居的眼睛强行抢走5000元。当邻居怀疑他而上门讨要时,他还恶人先告状,报警称有人诬陷他。结果如何呢?这个“蒙眼盗”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10000元,这正是:
抬头不见低头见,
同姓邻居强抢钱。
恶人还想先告状,
判你十年罚一万。
“蒙眼盗”江某今年28岁,乐清清江人,没上过学,没有正式职业,靠家里收点房租过日子。
去年9月14日晚上,江某经过邻居江甲家,见江甲在做猪食,于是到他家不停地把玩灯的开关,居然把灯泡玩坏了。江甲让江某修电灯,江某修了会,没修好,就走了。
走出没多久,江某想到接下来要送人情,但自己钱不够,就想从江甲那里弄点钱。看四周无人,他就又走到江甲家里。进去后,江某用手把江甲的双眼蒙住,江甲摔倒在地上,江某再用手把江甲的脖子架住,从他身上摸走一沓钱,然后逃回了家。到家一数,一共5000元。
虽然当时看不见,但江甲感觉抢他钱的就是江某。在15日凌晨2时许,江甲到江某家门口叫,让江某把钱还给他。江某心虚,说自己没有抢他的钱,还扬言江甲再乱讲就打他。江甲当时也不能百分百确定,于是就回家了。
江某心里害怕,怕江甲会报案,于是在当天7时许,就打电话报警,称有人污蔑自己抢劫。而江甲早就报案了,警察一眼就识破了这出“此地无银三百两”的闹剧,将江某带到了派出所。
乐清法院认为,江某第一次进入被害人江甲家是帮其换灯泡,第二次进入被害人家,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性,且江某又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劫取现金,应认定为入户抢劫。
岳思轩
文章来源 温州都市报 网络编辑:华晓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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